摘 要: | 1990年我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5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2002年修订后,为推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部分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需要对生育政策过度期作出规定;基层取消生育间隔的呼声越来越高;再婚家庭情况多样化,生育政策适用需要微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偏低,已起不到应有的鼓励和引导作用等。修订、充实、完善《条例》,将会进一步规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此,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条例》,本刊组织了这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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