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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法》中引入公证机制的立法建议(下)
作者姓名:王洪亮  苏虎超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证处
摘    要:(接上期)在法国,凡未依法具备公证形式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遗嘱、放弃继承等单方法律行为须具备公证形式之外,为避免当事人在过于轻率或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些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也须经公证证书予以确认。立法者认为,由于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即让当事人明了合同的后果,所以,公证形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自由意志。反之,如果实行同意主义,则当事人一旦作出轻率的许诺或经他人欺骗引诱而作出许诺,便对之再也无法改变。公证形式可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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