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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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7]6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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