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3月,张某看到某外资企业的一则招聘广告:"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被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他去面试被录用了,于是他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进了新单位。到新单位的张某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努力工作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两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张某觉得单位没有兑现招聘时的承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做出如下裁决:张某与该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送张某出国培训,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张某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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