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边界与出罪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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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轶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边界与出罪空间[J].中国检察官,2022(17):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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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轶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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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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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填补了性犯罪立法的理想版图。将该罪出台视为性同意年龄的限制提高难以实现逻辑自洽。作为性犯罪体系中相对轻缓、缺乏强制性因素的新罪,厘清其保护法益为低龄未成年女性性自主权,有助于准确廓清入罪边界及出罪空间,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于本罪之外,防止处罚范围失之于宽,也可有效避免刑法沦为道德纠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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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自主权 性同意年龄 入罪 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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