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请示回复文种的再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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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阳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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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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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依法行文的角度考察近十余年的请示公文的处理实践,请示的受文机关对请示的回复文种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不当与欠妥,原因就在于没有弄明白请示与批复对应关系的单向性与相对性,即批复仅仅针对请示面回,但请示回复的文种不一定是批复。事实上,函与通知也是回复请示的常用文种,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发文机关错将去函行文较为适宜的事项,以及把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的呈报性“意见”往往冠以“请示”之名。因而对请示回复文种的再审视,本质上就是对公文实践的新思考、新探索与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拨乱反正”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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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示回复文种 批复 函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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