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华诉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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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高知终字第005号案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华,男,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已退休)。委托代理人陈丹,女,长春电影制片厂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徐同起,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润,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委托代理人孟庆达,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依法由法官黄跃建、李砚芬、王屹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终结。判决主文:1.维持(1999)一中知重字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2.变更(1999)一中知重字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为,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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