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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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