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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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 2000年 11月 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年 1月 21日起施行。 2001年 1月 2日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商标局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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