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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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 2001年 1月 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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