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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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局长田力普,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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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初步审查 现有技术 修改 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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