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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摘 要:
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局长田力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关 键 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初步审查
现有技术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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