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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直接罢免政府局长不妥
作者姓名:王智华
作者单位:新和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笔者认为,人代会直接罢免政府局长有所不妥、、首先,有悖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政府局长依法应有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即“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在人代会上直接表决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的政府局长,不仅有悖于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也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

关 键 词:政府秘书长  人代会  局长  罢免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法定职权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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