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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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阴建峰 万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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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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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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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为特征 立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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