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矛盾凸现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少,时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令人注目的社会现象。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凸显出现行群体性事件化解机制存在的诸多不足:事件屡屡升级源起于于官民双方的沟通不畅,民众表达自由又受制于相关制度环境进而酿成违法暴力事件,纠纷处理制度羸弱更导致民众利益救济落空。从公法学视野来审视,可以考虑进一步消除《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权利表达方面规定的障碍,扩展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确立多元纠纷有效解决方式,切实保障民众合法利益;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名副其实的法治政府,从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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