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胁迫行使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司法案例为中心展开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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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良军.暴力、胁迫行使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司法案例为中心展开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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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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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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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海南大学“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资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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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案例往往以是索取债权而认为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否认成立财产犯罪的抢劫罪。然而,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看,暴力、胁迫行使债权通常并不欠缺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常以不具备实质的财产损害为由否定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是,尽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也不能认为欠缺构成要件阶段的财产法益的侵害。事实上,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通常已经符合了抢劫罪定型的构成要件,只是部分情形因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而排除犯罪的成立,对于无正当权利和手段明显超过必要性和相当性的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应当肯定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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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使债权 非法占有目的 法益 违法性 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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