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型犯罪的解释困境——以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之检讨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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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舸禛 曹小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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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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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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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自由行为 醉酒 责任能力 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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