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办案件中立法过时的认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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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善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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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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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09YJC82005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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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鹿破产案、泸州遗赠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难办案件中存在一个普遍的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问题,即立法过时问题。然而,立法过时究竟应当由谁来判定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认定立法过时的可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法院和民众,但三者都存在相应的缺陷。我们应当建立立法机关、法院、民众相协调的认定立法过时的有效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公法领域,认定立法过时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机关来承担,但同时应当建立法院提起重新审议的制度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私法领域,法院可以行使立法过时的认定权力,但必须严格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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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难办案件 立法过时 认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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