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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为参照
引用本文:迟颖.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为参照[J].政治与法律,2011(7).
作者姓名:迟颖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    要: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关 键 词: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  德国债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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