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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合营企业法
引用本文:夏康森,姚梅镇.美国的合营企业法[J].法学评论,1984(1).
作者姓名:夏康森  姚梅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律系 国际法研究生
摘    要: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或Joint Adventure),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已有了近百年的历史.《美国商法》(Doing Business in the u.s.)一书的作者根据1894——1975年间近百个判例和有关法律,以该书第六十八章整章的篇幅,对合营企业的各个法律问题作了系统地陈述.现将该章译出,以飨读者.译文的标题是译者自加的.第一节合营企业的定义一个最早的案例给合营企业下过如下定义:合营企业是在经营范围和存续期间上受限制的合伙.但法院紧接在下面一句却又否认了合营企业这一概念的法律意义,指出,"……根据我们的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伙是由相同的法规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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