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能否以“警察圈套”为由提出无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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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丽敏,张岗.李某能否以“警察圈套”为由提出无罪辩护[J].中国检察官,2001(3):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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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丽敏 张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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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庞丽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张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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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7岁,河北省沧县人,以刻章为业,曾在一诈骗案中涉嫌私刻公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诉处理。99年6月,公安机关为获取李某私刻公章的证据,遂派侦查人员江某化装为某国家机关财务人员,找到李某,在未有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要求李某为其刻制财务章一枚,并开价100元,李某未同意,并言称违法的事不干,江某遂又掏出200元以示酬谢,李某也未同意,江某随即掏出全部携带人民币总计1000元放于桌上,李某遂勉强表示同意,第二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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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无罪辩护 “警察圈套“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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