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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承认、论证及其限度——基于对德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作者姓名:沈建峰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德国洪堡基金会总理奖学金项目《一般人格权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财产性内容  精神性内容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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