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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应包括民事裁判上的枉法行为
摘    要:各种刑法学教材对徇私枉法罪的解释几乎都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刑法追究,或者包庇有罪的人而使他逃避刑事追究”,这些理论虽然承认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往往将其解释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从而在客观上将“徇私枉法罪”的外延,人为地缩小到“刑事上的徇私枉法罪”范围内。这种理论有悖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有悖于为政清廉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同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严重徇私舞弊、亵渎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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