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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罪名刍议
作者姓名:张振高  陈贵程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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