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幸福观的异化及其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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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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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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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重大科研项目"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2010年浙江警察学院课题"公安机关执法主体教育训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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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快乐论和完全论对何为“幸福”有着不同的诠释,综合两派观点,可以把幸福定义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体验到快乐”.快乐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把幸福与快乐等同起来,会导致异化的警察幸福观,它通常表现为“肉欲幸福”、“金钱幸福”、“权力幸福”,这些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道德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意味着幸福不必以道德为客体,幸福不是道德的必然结果,幸福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要实现警察幸福观的回归,需要处理好法与德、情与理、高标与底线的关系,需要做到头顶蓝天、脚踩大地,怀大爱心、做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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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警察 幸福观 道德 道德底限 正义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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