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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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坤世.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思路[J].中国审判,2013(9):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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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坤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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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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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改进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用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第12条又采用了否定的方式列举了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列举方式的特点是清晰、明确,但不能穷尽所有事项,因而具有封闭性,由此造成的问题是那些处于肯定和否定范围之外的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从而产生争议。为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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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 可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合法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其他组织 否定范围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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