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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关 键 词: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教育改造  未成年犯  服刑期  刑事诉讼法  监规纪律  假释考验期限  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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