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北京首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诉讼代表会员主张权利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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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明艳 张晓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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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邵明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晓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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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 情:东方歌舞团在1999年8月2日、3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元。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管理的作品, 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委托信托合同。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2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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