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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 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陈忠强
摘    要: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7月9日15时45分,唐修美乘坐马小春驾驶的桂 H32088号小轿车由河池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谢艳伟驾驶的桂 MA2194号货车由宜州市往河池市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谢艳伟进入逆向车道继续向前行驶,马小春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

关 键 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义务  金华  宜州市  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承担赔偿责任  河池市  中国人民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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