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
| |
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增提的5%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关 键 词: | 财政 土地 资金 调整 通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