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物权优先权与债权优先权哪个更优先
摘    要:法官:我的表弟是一名高中生,暑期到一家经营电脑生意的个体户那儿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表弟协助其处理一些日常事务,等假期结束时该个体户给我表弟500元作为报酬。但假期结束后,该个体户以我表弟才15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确定报酬数额为由拒绝给付。请问:该个体户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表弟是否能要回报酬?

关 键 词:限制行为能力人  报酬  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合同  个体户  日常事务  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  高中生  假期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