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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原则与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上)
摘    要:群岛原则与群岛水域法律制度的建立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长期辩论并获得重大成果的问题之一.由于这是群岛国家对海洋大国长期斗争、互相让步的妥协产物,所以在1982年4月30日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制度的规定意义含糊,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引起国际法学者意见纷歧、争论不休.世界上拥有群岛的国家很多,群岛的大小和地理位置,以及组合情况纷繁复杂,从国际法的观点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大陆沿岸群岛和大洋群岛.而大洋群岛中又情况不同,有的已组成一个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即所谓群岛国,有的是大陆国家的大洋群岛,有的还处于托管或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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