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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各市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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