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笔划字迹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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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峰 王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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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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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女、26岁)持一有其丈夫张某某(已病故)签名的遗嘱,落款为“一九九九年三月六号”(以下简称“遗嘱2”),内容为:张某某生前所有的财产票据归其妻陈某某所有,以前所写遗嘱从即日起一律作废。并诉其公婆所持另一份遗嘱(以下简称“遗嘱1”)。其中的“九九年三月一三号”中“一”字是添加的内容为:张某某存有的叁万捌千元给妻陈某某壹万元,其余的给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养老费。诉该份遗嘱系无效,遗产应按“三月六号”遗嘱内容执行。其公婆另持一词。双方争论的焦点为“一”字是添加的还是原始的。2检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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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字迹检验 文书检验 刑事技术 |
修稿时间: | 2001-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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