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对老人实行十项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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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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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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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江苏宿迁市作出10条规定,对全市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1、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包括部队),发给市老龄委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2、城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赠(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五保”供养或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中无生活处理能力的实行集中供养,并使他们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A70岁以上生活特困老年人的救济标准应高于其他特困对象的救济标准。3、各级医院、疗养院,要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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