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金融危机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作用,加剧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可以弥补机制缺陷的中国商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没能及时有效的发挥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商会作为市场经济的第三只手早已被建立并完善。然而在中国,商会发展混乱,种类繁多,讨论多年的商会法也迟迟未能出台。新形势下,中国应如何构建适合自己的商会法律地位?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商会和发达国家三类典型商会法律地位的形成及其特征,结合当前中国商会发展的时代背景,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尽量平衡理性与传统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会应该重新构建何种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证。文章最终得出中国应当建立一种全新的混合型商会的法律地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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