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股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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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东 曾亚波 邵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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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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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陈某是某县属集体企业宏达机械制造厂厂长。1997年11月,该厂经上级同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其股本总额为111.35万元,其中主管单位出30.8万元,职工集体股24万元,量化股24万元,职工个人以现金入股3255万元。个人股中,原厂厂长陈某投资16.6万元,占对%。企业改制后,陈某被选举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久,宏达公司职工举报除某在原厂审计前曾与某客户串通,将本应归还企业的贷款8.5万元擅自划入由陈某控制的其它公司账户,而此笔债权在企业审计中未能体现出来。陈某承认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这85万元贷款均被其用于购买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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