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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聘用人员收受贿赂的疔为性质之辨析
引用本文:鞠佳佳,于浩.国有企业聘用人员收受贿赂的疔为性质之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3(2):68-69.
作者姓名:鞠佳佳  于浩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101300
摘    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为顺义区Y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后电管站更名为供电所。为规范用工关系.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与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以下简称银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赵某于2004年6月1日由银杰公司派遣至顺义供电公司工作.不属于顺义供电公司正式职工,但具体工作岗位、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由顺义供电公司负责。2005年8月1日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顺义供电公司聘任赵某为顺义区Y镇供电所所长.赵某担任该职务至2009年7月14日。

关 键 词:收受贿赂  聘用人员  国有企业  供电所所长  供电公司  性质  有限责任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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