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聘用人员收受贿赂的疔为性质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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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鞠佳佳,于浩.国有企业聘用人员收受贿赂的疔为性质之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3(2):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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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鞠佳佳 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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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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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为顺义区Y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后电管站更名为供电所。为规范用工关系.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与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以下简称银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赵某于2004年6月1日由银杰公司派遣至顺义供电公司工作.不属于顺义供电公司正式职工,但具体工作岗位、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由顺义供电公司负责。2005年8月1日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顺义供电公司聘任赵某为顺义区Y镇供电所所长.赵某担任该职务至20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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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受贿赂 聘用人员 国有企业 供电所所长 供电公司 性质 有限责任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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