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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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军,糜春.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2):7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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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军 糜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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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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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某律师事务所与某省商业银行签订法律事务合作协议.约定该所拥有该省商业银行系统法律事务优先代理权.但并未就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制定详细细则。张某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获得该商业银行A市分行更多的法律事务代理权,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先后送给该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史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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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定性 商业银行系统 法律事务部 贿赂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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