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马军,糜春.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2):79-79.
作者姓名:马军  糜春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25300
摘    要:案情]某律师事务所与某省商业银行签订法律事务合作协议.约定该所拥有该省商业银行系统法律事务优先代理权.但并未就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制定详细细则。张某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获得该商业银行A市分行更多的法律事务代理权,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先后送给该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史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定性  商业银行系统  法律事务部  贿赂  案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