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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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闲置缴纳闲置费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关于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向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据介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应缴纳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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