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30号]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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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宗宇. 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30号]民事判决[J]. 政法论丛, 2004, 0(4): 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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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宗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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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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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主要国家均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此项制度。从形式上看 ,表见代理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且具有“无授权之代理”类似表征为前提。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主观要件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具有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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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正当理由 善意且无过失 |
文章编号: | 1002-6274(2004)04-036-03 |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Apparent Agen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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