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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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守秋.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2): 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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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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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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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加强生态法制建设 ,是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基本做法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生态化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 1 95 8年的“大跃进”运动及其以后所实施的“左”的政策 ,使全国的土地、森林、草原、江河湖海和野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所带来的后果不是社会的绿化 ,而是环境恶化、资源退化、山岭光秃化、土地沙漠化。事实说明 ,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并不能使我国自动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1 .建设生态区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在我国 ,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在内的各种生态区试点和建设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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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 中国 可持续发展 生态区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2-0041-11 |
修稿时间: | 2002-12-20 |
Establish the Legal Safeguard System in the Ecological Zone(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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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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