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一个不应否认的事实是行政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十分普遍,即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权的运行而使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对此,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参与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但立法回避制度在其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行政立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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