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惩治腐败行为刑事法律呈现畸重畸轻的特点,即对于严重腐败行为惩处过重,对于轻微腐败行为惩处过轻甚至不予处罚,明显不均衡,导致死刑威慑力难以起效、有罪必罚性难以实现、社会容忍度难以降低,影响了打击腐败行为的效果。应遵循零容忍原则、腐败必罚原则、预防为先原则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取消定罪数额标准、废除死刑、延长自由刑、增设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和设立再犯一并起诉制度,全方位遏制腐败行为,从而建立公开高效的社会资源配置体系,促进良性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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