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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
作者姓名:杨会  何莉苹
作者单位:[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除了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外,能否应承租人的请求而认定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以同等条件成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在优先购买权诉讼中,承租人的请求次数、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限制、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担保的提供、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等等事宜也都需要明确。文章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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