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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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金平.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J].法律适用,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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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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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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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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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滥用职权罪 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 客观行为 新刑法典 主观罪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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