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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作者姓名:
伍金平
作者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一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
关 键 词:
滥用职权罪
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
客观行为
新刑法典
主观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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