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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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泉 徐侃 胡浩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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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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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一)我国将拘传的对象仅限定于被告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赡养、抚育、抚养、必须出庭才能查明案情等类型案件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当庭听取被告的意见,查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和抚养、赡养能力、偿债能力,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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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权威 民事案件 诉讼自由 拒不出庭 民事诉讼 法院 配套制度 拘传 当事人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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