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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募捐的管制模式与选择——兼评“公募权”
引用本文:李政辉.论募捐的管制模式与选择——兼评“公募权”[J].法治研究,2013,82(10):71-78.
作者姓名:李政辉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非公募基金会的基本矛盾与规制研究"
摘    要:募捐不能完全包含于传统民法的赠与制度中,它具有公共属性,从而应接受政府的管制。我国现阶段广泛使用的"公募权"并非一种民事权利,而应归为职责。英美国家对募捐皆采政府管制的立场,可分为许可型与信息公示型,两者具有内在相通之处。我国现有地方立法无力全面规范募捐,未来的统一立法应采信息公示型模式。结合我国已有制度条件,我国募捐管制模式可概括为:主体类型区分;强化信息公示;监管机构的过程控制权。

关 键 词:募捐  管制  许可  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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