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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分前从事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不予认可
作者姓名:武威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原告王某出生于1956年3月12日,1978年10月至1990年6月曾在北京某附件厂从事热轧钢工(高温)工作。1990年6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1月,该厂对王某作出除名决定。1992年6月,王某刑满释放后回到原单位工作,没有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其养老保险费一直持续缴纳。2011年2月,王某向第三人——通州区职介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递交《退休申请表》,

关 键 词:特殊工种  连续工龄  刑事处分  故意伤害罪  养老保险费  有期徒刑  除名决定  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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