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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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民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J].政治与法律,2012(12):11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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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民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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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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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得被称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仅能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称谓既不符合两大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也违反了我国的明确规定,还混淆了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的问题和行为人是不是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容易导致法学研究思维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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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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